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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375号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民和巷4号楼5号。法定代表人:赵闵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玉,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峥,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胡峥协商解决此次纠纷,现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峥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颜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