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淑华、孙素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华,孙素侠,叶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执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孙素侠,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叶祥贵,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孙素侠、叶祥贵送达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素侠、叶祥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淑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孙素侠在宿州市汇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40%股权予以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素侠上述股权被另案在先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孙素侠持有的宿州市汇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公司成立时对应的出资额为5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孙素侠不得转让该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生效后、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生效。审判长 王艳峰审判员 翟晓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