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素飞、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素飞,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素飞,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文芳,村支书。再审申请人刘素飞因与被申请人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素飞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1、12、27条之规定,申请人虽将树种在宅基地外,但符合法律规定。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种几棵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受到保护。村委会将树刨掉,就应赔偿申请人两棵槐树的损害费1.4万元和人员交通费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素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