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聂敏与许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敏,许新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043号之一申请人:聂敏,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娜,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新彬,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申请人聂敏与被申请人新疆许新彬、新疆大然集团��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聂敏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许新彬所有的价值12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张峰琦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新A×××××英菲尼迪轿车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敏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峰琦所有的新A×××××英菲尼迪轿车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理审判员张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晓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