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祖洪与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洪,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黄祖洪,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530号领尚居1号楼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5116061。法定代表人:林少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祖洪与被执行人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祖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恒丰万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