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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焦立志与薛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501号申请保全人:焦立志,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薛文斌,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保全人焦立志与被申请保全人薛文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焦立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薛文斌名下的价值1万元财产。2017年7月10日申请保全人焦立志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焦立志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焦立志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12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焦立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