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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854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程某(曾用名程某1),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翔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