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万年北路242号。法定代表人:魏庭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华联路。法定代表人:黄国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仪陈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618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9982元。因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81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凌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