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蓝泽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乔丹、赵文宗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蓝泽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乔丹,赵文宗,路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蓝泽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野,总经理。被执行人乔丹,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赵文宗,现住河北省临城县。被执行人路居花,现住河北省临城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现已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彭云生审判员聂建勋代理审判员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吴轶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