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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梦然申请执行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明金蘑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梦然,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40号案外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梦然,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金梦然申请执行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明金蘑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建设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宝鼎建设公司称,2014年10月20日,案外人中大建设公司与晨明金蘑菇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案外人承建晨明金蘑菇公司位于驻马店市纬五东路晨明工业园14#楼原料库工程。2015年5月26日,案外人与晨明金蘑菇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晨明金蘑菇公司在2016年5月31日前未能向案外人结清工程款及所欠款项,则建设工程所占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归案外人所有。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而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公司的执行,并判决晨明金蘑菇公司所欠案外人的工程款1400万元在分配晨明金蘑菇公司的财产上有优先受偿权。本院查明,金梦然申请执行晨明金蘑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公司名下座落于驻马店市汝宁路与纬五东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驻市国用(2015)第9034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权利人。本院查封的该宗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系晨明金蘑菇公司。且金梦然诉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宝鼎建设公司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公司的执行,该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案外人宝鼎建设公司主张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公司的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确定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案外人依据其与晨明金蘑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其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足以排除本院对所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子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