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元召与宁四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元召,宁四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5号申请执行人:程元召,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宁四青,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9日,住邓州市。关于程元召申请执行宁四青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