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昆山圣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圣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圣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富士康路1368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57140538-6。法定代表人葛晓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21787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022000010744。法定代表人张继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昆山圣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已经被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XX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