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次宁与被告朱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次宁,朱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823号原告:周次宁,男。被告:朱有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次宁与被告朱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次宁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次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次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次宁负担。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