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甘露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952号罪犯甘露,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靖安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甘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江监狱代表刘洪新、刘建权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子标、林俊和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甘露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甘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3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甘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露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