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蔡凯兴与黄永杰、邵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凯兴,黄永杰,邵美容,孟庆保,黄楠楠,温州市香侬贸易有限公司,孟丽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358号原告:蔡凯兴,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琴,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君,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永杰,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邵美容,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孟庆保,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沙县景山新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楠楠,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沙县景山新村南区。被告:温州市香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梅屿村温瞿东路850号103室。注册号330304000046373。法定代表人:黄金木,总经理。被告:孟丽岚,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沙县景山新村南区。原告蔡凯兴与被告黄永杰、邵美容、孟庆保、黄楠楠、温州市香侬贸易有限公司、孟丽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蔡凯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邵美容的起诉。本院认为,蔡凯兴申请撤回对邵美容的起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凯兴撤回对邵美容的起诉。审 判 长 连森妹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刘金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詹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