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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罗某某申请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化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224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罗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15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将其扣划的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存款518345元转账至我院,我院按比例支付罗某某标的款10612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化隆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4执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录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赵维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