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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郝嘉敏与张荣全、郝福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嘉敏,张荣全,郝福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623号原告郝嘉敏,男,1968年12月26日生,住大连金州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军,系大连金普新区竣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全,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郝福贤,男,1932年12月10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原告郝嘉敏诉被告张荣全、郝福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郝嘉敏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郝嘉敏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嘉敏撤诉。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