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熹樊与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南江办事处栗塘管理处元塘管理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熹樊,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南江办事处栗塘管理处元塘管理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熹樊,男,200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在校学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理人:何某,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系原告父亲,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淳、雷观燕,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南江办事处栗塘管理处元塘管理小组,住所地: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南江办事处栗塘管理处元塘管理小组。负责人:谢忠喜,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荔,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熹樊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南江办事处栗塘管理处元塘管理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熹樊于2017年7月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南江办事处栗塘管理处元塘管理小组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熹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熹樊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何熹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若中审 判 员 黄志英代理审判员 李 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晶校对负责人:黄志英 打印负责人:徐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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