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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世军、冀州市金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世军,冀州市金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66号申请人:刘世军。被申请人:冀州市金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凡乐,经理。申请人刘世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刘世军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刘世军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