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凯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凯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620号原告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北郊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李纳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凯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经济开发区南环路61号。法定代表人龚二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凯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浙江恒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潘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