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应好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肖应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号滨江国际6013室。组织机构代码:72612428-0。法定代表人黄俊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崇锦,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傲,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肖应好,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应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肖应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应好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由于本案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