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执恢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小方申请执行邹安贵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方,邹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小方,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被执行人:邹安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本院在执行赵小方与邹安贵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金额1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