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俊英、尹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英,尹树清,李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288号申请人:杨俊英,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尹树清,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李洪军,男,1979年7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申请人杨俊英与被申请人尹树清、李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尹树清、李洪军名下11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尹树清、李洪军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