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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蒋某同居关系析产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513号原告:施某某,女,1961年09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蒋某,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蒋某同居关系析产一案中,因原告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