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蒋某同居关系析产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513号原告:施某某,女,1961年09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蒋某,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蒋某同居关系析产一案中,因原告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