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应超然、徐逸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超然,徐逸民,郭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应超然,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徐逸民,男,1984年2月5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郭丽萍,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超然与被执行人徐逸民、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欠款并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完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对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应负担执行费4503元,已履行诉讼费用2914元。被申请人徐逸民、郭丽萍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4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曹晓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