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长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谦,张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王长谦,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景园6号楼1-2301。被执行人张慧民,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槐路龙北二小区***号2门***室。王长谦与张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张慧民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前偿还王长谦欠款本息共计五十五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九十元,由原告王长谦负担(已交纳)。权利人王长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张慧民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张慧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慧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19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