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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学刘与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火车站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火车站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57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火车站派出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津浦西路2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火车站派出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月秋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代理审判员  姜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