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郑肇川、郑逸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郑肇川,郑逸文,徐茵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939号原告: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龙藏街。法定代表人:尹利湛。委托代理人:贺洪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肇川,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香港居民,被告:郑逸文,男,1939年11月12日出生,香港居民,被告:徐茵玲,女,1948年7月13日出生,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肇川、郑逸文、徐茵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秀建审判员 梁志铭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洁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