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刁立勤、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立勤,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刁立勤,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刁立勤诉淄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刁立勤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恢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