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业红与华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业红,华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3民初2515号原告黄业红,男,1974年8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孔专,平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军,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黄业红与被告华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华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黄业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孔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业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华军向原告黄业红支付铝合金窗框款及百叶窗款共计686356.33元。事实与理由:北京师范大学平果附属学校工程的原总承包人为珠海市明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明业公司),被告华军从珠海明业公司处分包了部分工程。2013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铝合金、不锈钢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1、原告从被告处承包北京师范大学平果附属学校高中部教学楼6号楼的铝合金窗���幕墙门帘窗、铝合金百叶窗、不锈钢楼梯扶手、护窗护栏等工程;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固定单价:其中铝合金门窗为260/㎡,百叶窗单价为180/㎡,幕墙、门帘窗价格为950/㎡。3、工程量以图纸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北京师范大学平果附属学校高中部教学楼6号楼铝合金窗框和百叶窗的安装。之后,北京师范大学平果附属学校这一项目被平果双龙湾集团接收,并由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平果双龙湾集团接收前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形成了《北京师范大学平果附属学校工程珠海市明业建筑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在这一工程项目被迫终止后,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结算。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平果附属学校工程珠海市明业建筑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原告已完成了北京师范大学平果附属学校高中部教学楼6号楼的铝合金窗框4027.599平方米、空调百叶窗452.952平方米,其中4027.599平方米铝合金窗框的单价按175元/㎡计算,452.952平方米的空调百叶窗按400元/㎡计算,总价为704829.83元。因原告与被告就空调百叶窗约定的单价为18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的空调百叶窗的安装总价款为81531.36元(180×452.952=81531.36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铝合金窗框安装总价款704829.83元、空调百叶窗的安装总价款81531.36元,两项合计786361.19元。但是自该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尚欠686361.19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华军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被告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其本人所作的陈述相互吻合,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铝合金、不锈钢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按照该合同,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等完成其与被告在该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被告接受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故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本案的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铝合金、不锈钢工程承包合同》是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铝合金、不锈钢工程承包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原告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北京师范大学平果附属学校工程珠海市明业建筑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系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依法作出,原告依据该报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的铝合金窗框安装总价款为704829.83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该报告,空调百叶窗的安装单价为400元/㎡,但原告主张以其与被告在《铝合金、不锈钢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180/㎡)计算安装空调百叶窗的总价款,这是原告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空调百叶窗的总价款为81531.36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支付10000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铝合金窗框款及百叶窗宽共计686356.33元(704829.83元+81531.36元-100000元=686356.33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军向原告黄业红支付铝合金窗框款及空调百叶窗安装总价款计686356.33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748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卢 靖审 判 员 谭永前人民陪审员 李 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珈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