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朴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朴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3740号原告:张永生,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朴玉江,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张永生与被告朴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国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朴玉江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欠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出具借条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不给付。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朴玉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永生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邮寄费44元,计319元,由被告朴玉江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张永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国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