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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库伦营业部与王英梅、师秀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库伦营业部,王英梅,师秀兰,玄玉芹,卢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库伦营业部,负责人:白斯古冷。被执行人:王英梅,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师秀兰,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玄玉芹,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卢桂霞,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库伦营业部申请执行王英梅、师秀兰、玄玉芹、卢桂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784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东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