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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5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5民初330号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永德村委会美梅村处。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货款23021.82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9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高秉杰得知”屯昌誉铖康郡尚品”项目开工,找到施工负责人王广贤,双方达成合意,原告自2014年11月11日开始送货,2014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了单价等条款。原告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1月12日共计送货23021.82元,被告未支付货款。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未支付货款应承担继续支付的义务。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对账确认清单,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送货后,被告未支付货款,经本院审查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高秉杰得知”屯昌誉铖康郡尚品”项目开工,找到施工负责人王某,双方达成合意,原告遂自2014年11月11日开始送货。2014年11月22日,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屯昌誉铖康郡尚品”项目供应加气混凝土砌块,并约定了货物规格、质量、供货方式、验收及质量异议、结算方式及付款日期等条款。2014年12月14日、26日和2015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结算账目,签订对账确认清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021.82元。之后,被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余款未予支付,遂成诉。本院认为,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王某尚欠原告货款23021.82元。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应承担偿还货款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3021.82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尚欠货款23021.82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21.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3021.82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哲人民陪审员吴清群人民陪审员吴乾全书记员麦俊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