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30号申请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晓伟,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刘成伟,总经理。申请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1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执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解除对被告银行账号的冻结并扣划案款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账号,申请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及申请人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9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的冻结。二、扣划被申请人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至胶州市人民法院。三、解除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大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敬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