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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初殿学与张亚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殿学,张亚凤,张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376号原告:初殿学,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张亚凤,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张军喜,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初殿学与张亚凤、张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初殿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初殿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初殿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