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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余礼元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礼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礼元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礼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礼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11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余礼元购买3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黔西县6+1酒店交易。当日,赵某与其女友李某某至6+1酒店余礼元入住的6810号房间后,赵某某遂将300元现金交给余礼元,余礼元随即拿出0.32克毒品可疑物给赵某某,交易完成后赵某某及其女友准备离开现场时被黔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赵某某身上查获其向余礼元购买的0.32克毒品可疑物,并从余礼元身上查获赵某某购买毒品的300元现金及2.21克毒品可疑物。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含二乙酰吗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礼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礼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余礼元接到吸毒人员赵某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在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大道6+1酒店6810号房间进行交易。当日12时许,赵某至交易地点与余礼元进行交易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余礼元贩卖给赵某的毒品可疑物零包1颗及作案手机一部,随即公安民警在余礼元裤子拉链处查获海洛因可疑物零包2颗,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共2.53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可疑物内均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礼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余礼元的供述、证人赵某、何某、李某某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手机和现金照片、毒品收据、称量笔录、指认称量照片、检定证书、检定结果及说明、毒品拆封笔录、检材取样提取笔录、封装笔录、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收据、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礼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2.5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余礼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礼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余礼元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礼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缴纳。)二、对扣押于黔西县公安局的被告人余礼元贩毒使用的通讯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于 娟人民陪审员  杨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