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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1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广云与黎荣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云,黎荣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12民初253号原告:林广云,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被告:黎荣娟,女,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广云诉被告黎荣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广云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广云负担。审 判 员 谭有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余宙霖书 记 员 冯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