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伟与姚雪刚、邹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姚雪刚,邹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191号原告徐伟,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姚雪刚,男,汉族,1992年7月14日出生,户籍为正阳县。被告邹盼,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徐伟诉被告姚雪刚、邹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伟以已经与被告姚雪刚、邹盼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雪刚、邹盼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回对被告姚雪刚、邹盼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伟承担。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