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21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榕与王见、赵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榕,王见,赵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145号之二原告:孙榕,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见,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荷浓,浙江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爱群,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宗,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刚,宁波市天河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榕与被告王见、赵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榕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原告孙榕负担。审 判 长 章琴琴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邬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