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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郑甲律与金光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甲律,金光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甲律,住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日,住吉林省吉林市。(系郑甲律之侄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光国,住吉林市。再审申请人郑甲律因与被申请人金光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吉02民终60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郑甲律申请再审称:调解书第一项“现双方约定至合同期满租金为每年每亩90元”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每年每亩100斤大米。申请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不具备调解权限。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代理人权限为诉讼代理,不具有调解权限,违反了调解自愿的原则。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