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梁俊与李树林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李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梁俊,男,193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树林,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树林将执行款12000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吉03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国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