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吕培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培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72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培完,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南安市。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抓获,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4月12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查获,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培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培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吕培完饮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水头镇步行街旁的烧烤摊往水头镇时代新城行驶,至水头镇厦盛街菜市场路段时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吕培完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2017年1月19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吕培完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9.06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查某及现场照片、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吕培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培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吕培完的危险驾驶在拘役一个月到拘役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同时撤销吕培完信用卡诈骗罪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合并执行刑罚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吕培完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吕培完饮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水头镇步行街旁的烧烤摊往水头镇时代新城行驶,至水头镇厦盛街菜市场路段时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吕培完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2017年1月19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吕培完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9.06mg/100ml(属醉酒状态)。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吕培完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由2016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培完自愿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水头镇经营一家汽车租凭店,闽C×××××小型轿车系吕培完向其租借的。2、查某及现场照片,证实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水头镇厦盛街菜市场路段查获吕培完的经过。3、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测试照片,证实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吕培完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4、人员驾驶资格查档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吕培完持有C1E证。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盗抢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闽C×××××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程某,该车无被盗抢记录。6、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物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被告人吕培完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06mg/100ml。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培完的基本身份情况。8、(2016)闽0583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吕培完曾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抓获,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吕培完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9、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吕培完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培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培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培完已预缴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培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吕培完宣告缓刑这部分的判决。二、被告人吕培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澍杭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爱娥速 录 员 苏雅如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