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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强与郭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郭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80号申请执行人:郭强,男性,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被执行人:郭正军,男性,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强与被执行人郭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