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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延君与郝万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延君,郝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杜延君,男,汉族,平川区交通局退休干部,住平川区煤炭局家属院1号楼。被执行人郝万兴,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煤炭局家属院*号楼。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为由,暂时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