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万璞与内蒙古库伦旗金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璞,内蒙古库伦旗金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赵万璞,男,1947年9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库伦旗金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198728-0),所在地库伦旗库伦镇。法定代表人:刘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万璞申请执行内蒙古库伦旗金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库伦旗金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交付给申请人赵万璞的位于库伦镇凤凰花园21号楼2单元402室一处。被执行人已做还款计划,申请人亦同意该还款计划,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赵淑珍审判员 金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文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