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斗门镇纸品工场与绍兴一森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斗门镇纸品工场,绍兴一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743号原告:绍兴市越城斗门镇纸品工场。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斗门镇里谷社村。投资人:吴振浩。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慧、张虹,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一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皋埠镇银兴路11号1幢。法定代表人:冯卫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关兴、丁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斗门镇纸品工场诉被告绍兴一森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斗门镇纸品工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