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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曹正春与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春,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963号原告:曹正春,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56561193-3。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曹正春诉被告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曹正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正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正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曹正春负担。审判员  吉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远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