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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2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汉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汉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涛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德纵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云峰,石增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2744号之一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49016792M),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曹棋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春,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汉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605545196),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丽江路285号1幢。法定代表人:石云峰,董事长。被告:浙江宏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6456289G),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镜岭镇安溪村。法定代表人:吕宏伟,董事长。被告:新昌县德纵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35532395X6),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丽江路285号1幢。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被告:浙江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891466585),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梅和路3号1幢、2幢。法定代表人:张东,董事长。被告:石云峰,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石增华,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新昌县,现住浙江省新昌县。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汉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涛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德纵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云峰、石增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269元,减半收取计2363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8634.50元,由原告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绍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