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陶方祥与韩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方祥,韩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000号之一原告:陶方祥,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韩朝亮,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陶方祥与被告韩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起诉后被告韩朝亮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继春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人民陪审员 徐 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