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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南子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伟,河南子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489号自诉人刘江伟,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河南子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政府大院210室。法定代表人刘松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自诉人刘江伟以被告人河南省子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江伟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江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江伟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耿 茹 搜索“”